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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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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道路交通、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供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法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的监管,并直接接受我厅的监督指导。将省直管县城镇供水纳入省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的检测。

  

  4.关于建筑业市场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建筑业市场监管。省直管县企业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由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直接报我厅办理备案登记。办理情况定期抄送原所在省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直管县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直接接受省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省直管县(市)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事故上报规定的省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权限和时间要求,直接上报我厅,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关于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管理。省直管县做好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抗震等工作,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标准、定额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等。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直接接受省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6.关于建设科技发展与墙体材料改革。省直管县直接接受我厅建设科技、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及技术指导,直接向我厅推荐申报建设科技及建筑节能项目(含示范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直管县直接向省国库解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扶持项目由直管县直接向我厅申报。

  

  7.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资质、资格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对其中申报乙级、丙级资质进行初审后,直接报我厅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并对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后,直接报我厅审批;授权省直管县对其中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下属一层级企业及涉及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三级资质)进行审查审批,并报我厅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报,直接报我厅考核认定。

  

  建筑行业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和初审,直接报我厅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并对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以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进行初审后,直接报我厅审批。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和初审,直接报我厅审批;授权省直管县对其中申报三级资质进行审查审批,并报我厅备案。

  

  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申报和初审,直接报我厅审批。授权省直管县对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进行审核发证,并报我厅备案。

  

  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我厅委托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进行初审后,直接报我厅审批;授权省直管县对其中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进行审查审批,并报我厅备案。

  

  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相关行业各类资质、资格受理及审批情况定期抄送原所在省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注册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产估价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直接报我厅注册执业主管部门统一注册管理,并将申报与注册情况抄送原所在省辖市注册执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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