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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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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厅委托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直接报我厅审批。

  

  (三)简化行政审批与办事程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简化行政审批与办事程序。转变行业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窗口”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大厅制度机制,开辟办事绿色通道,方便服务基层群众,为省直管县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规范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省直管县的城乡建设统计直接向我厅对口上报,同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汇总上报。其它专业报表直接上报我厅相关处室。规定按原统计口径填报的项目,同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汇总上报。

  

  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监督与考核激励机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督察考核,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统一安排,考核奖项适当向省直管县倾斜。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省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监管、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安全监督等行业监管,延伸到省直管县。

  

  规范各类创建和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开展的国家级和省级人居环境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园林城市(县城、乡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等创建活动,由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或初审后,直接上报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查上报;在本系统开展的规划设计奖、勘察设计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州杯等行业评优评先活动,由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或初审后,直接上报我厅审批或审查上报。

  

三、支持省直管县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省直管县加快发展,在制定城乡规划、安排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人居环境建设方面,以及项目资金、技术服务、激励措施等方面给予倾斜。

  

  (一)指导省直管县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省直管县科学制定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并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道路交通、资源能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深化。指导省直管县产业集聚区、中心镇专业园区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建立完善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向省直管县先行选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指导省直管县统筹配置、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县(市)中心城区和中心镇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指导省直管县加快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搞好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供气、供热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辐射延伸。加快垃圾收集与集中处理等环卫设施建设,支持省直管县率先建立“村组保洁、乡镇收集、县(市)运输、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加大对省直管县城乡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指导省直管县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与实施,优先满足省直管县廉租房项目申报,并从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省直管县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省直管县加快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企业进行保障性住宅建设,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安居条件。国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财政补助优先向省直管县安排并给予倾斜。

  

  (四)指导省直管县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指导省直管县统筹推进中心镇、中心村(社区)规划建设,实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快河道、湖泊、坑塘等水域治理,优化县域生态环境,营造具有中原文化特点、地域特色的乡村风貌。促进省直管县(市)城区和中心镇率先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文明、环境优美的宜居城镇,吸引城乡居民和外地客商创业旅游的魅力名城名镇。

  

  (五)为省直管县科学发展提供行业服务。通过举办城乡规划建设专业知识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省直管县领导及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城乡建设的能力。积极培育人口大县为河南省建筑劳务基地,并为建筑劳务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输出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规划建设与改革试点,优先安排在省直管县进行。国家及有关部委和省级的相关示范项目,优先在省直管县进行培育、总结与推广。根据需要,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和规划建设管理专家到省直管县及相关部门挂职、任职,为省直管县建设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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