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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0、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深入实施《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大力推进基层工会尤其是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扩大企业工会组织覆盖面。积极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建工作,加强‘园区工会、市场工会、楼宇工会和社区(村)工会建设,加快包括流动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服务外包人员在内的职工入会步伐。到2012年全市企业建会率达到90%,职工入会率达到95%。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关心服务职工和调处劳动争议等方面的职能,做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31、促进企业群团组织健康发展。坚持以企业党组织为龙头,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努力实现组织工作双覆盖,不断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创新企业团建和青年工作模式,加大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领域的团建覆盖率,发展青年社会组织,探索团组织和青年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员工的新机制。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工作,发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优势,积极开展维护女职工权益、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提升女职工健康素质、维权志愿者等服务活动,促进企业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措施 32、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合力推进。要加强市、区县(市)两级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级组织、宣传、人力社保、政法综治、经济与信息化、教育、财政、环保、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国资监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管、法制、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督查和献计出力,各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33、加强考核激励。健全完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和谐劳动关系达标率、企业社会责任参与率和劳动合同签订率、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等指标与市直部门综合考评和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挂钩。建立健全劳动关系整体评价指数体系,定期公布区域劳动关系指数状况,强化评价导向作用。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劳动模范(集体)、文明单位、诚信企业、“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等涉及企业和经营者创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和依据。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采购产品中,对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给予倾斜。金融服务机构在融资担保、贷款审查、贷款额度等方面,对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给予优先照顾。加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的后评估,对复查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荣誉。 34、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和决策部署,总结、宣传和推广各地探索推进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工作创新的实践经验,宣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的事迹,宣传富有社会责任感、悉心关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优秀职工的事迹,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县(市)和市直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