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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察[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1年上半年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三)深化治理,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推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贯彻落实,层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责任;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和检查评估制度,强化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将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要继续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格进行处罚,确保“打非”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联动,认真开展“打非”工作“回头看”,不断增强“打非”合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

  

  (五)突出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水害和火灾防治等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令第19号),认真组织开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完善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对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第28号),切实加强防治水工作,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煤矿防治水各项要求;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健全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防灭火措施,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标准,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技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监察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总局、国家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标准和程序,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和监察执法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要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对纳入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要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做到真兼并、真整合。

  

  (七)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安全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对尚未领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限期办理,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持证生产;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发现不能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等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八)积极推进,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巩固第一阶段整顿关闭工作成果,集中抓好第二阶段整合技改工作和第三阶段管理强矿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方向发展,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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