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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察[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1年上半年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九)加强检查,推动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及时发现地方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要加强对监察建议和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及时反馈、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和意见,切实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十)创新方式,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要继续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联合执法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水平。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山东鲁中分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分局和湖南局监察执法相关经验,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并加强对地方监管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不断探索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及时总结推广监察执法先进经验,健全完善监察执法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效能。要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积极指导煤矿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要继续积极推进示范矿井建设,通过示范矿井和示范企业的引领,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中小煤矿机械化水平。要采取座谈研讨、专家会诊、技术培训等形式,督促和帮助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进一步增强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附件:2011年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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