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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两次被评为“不满意”、社会反映强烈或者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按《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严禁以下行为: 1、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接受被评单位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其他影响评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行政机关(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依法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况的,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且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 (六)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