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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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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填写《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公开义务人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邮箱方式提出申请。网址和邮箱参见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xxgk.nc.gov.cn)各公开义务人栏目。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登记

  

  受理机关对于有效的申请应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答复

  

  受理机关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实际工作,经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书面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能够确定公开义务人的,书面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正、补充、完善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书面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及南昌市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权利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者市监察局举报。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

  

  联系电话:0791一3883757

  

  传真号码:0791一3883757

  

  邮政编码:330038

  

  电子邮箱:ncszfdcs@163.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略)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应当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发布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应该按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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