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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根据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六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述。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情况;《条例》学习、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年度内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具体包括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九大方面。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1、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2、当面申请、网上申请、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3、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本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以及违规收费的纠正等情况。 (五)本年度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包括: 1、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包括: 1、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