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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1〕10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家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稳妥有序推进。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综合改革,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3.坚持绩效考核,提升服务效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4.坚持群众受益,体现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任务目标

  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责

  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镇(街道)卫生院的职责。镇(街道)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居)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居)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等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居)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核定机构编制

  镇(街道)卫生院编制按照青岛市编委办、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镇(街道)卫生院核编工作的通知》(青编办字〔2010〕45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青岛市编委办《关于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编工作的通知》(青编办字〔2010〕28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市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区市编制、卫生部门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的服务人口数量、确定的服务功能和诊疗范围以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条件,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

  (三)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指导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具体意见,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各区市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其中,镇(街道)卫生院用于全科医师、专业公共卫生、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核准,并将《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下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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