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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实行竞聘上岗 1.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积极推行镇(街道)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区市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2.其他人员的竞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师、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中医药人员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市要结合实际,根据《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意见》(青人社办发〔2010〕48号)要求,制定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工作方案,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程序,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聘用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青办发〔2010〕13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聘期一般为3年。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五)招聘新进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镇(街道)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培训学员。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鼓励区市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区市、镇(街道)联动试点项目,推动镇(街道)卫生院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和吸引力度。 (六)安置未聘人员 根据省部署要求,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青办发〔2010〕13号),制定我市的指导意见,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七)开展绩效考核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在区市政府的领导下,区市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安排挂钩,与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八)实施绩效工资 各区市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批复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要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切实建立健全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并确保绩效工资按期兑现。 (九)规范药品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