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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设区市本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5.生态修复。 --完成河道整治10000公里,整治区域内主要河道、沟塘的基本功能有效恢复,黑臭现象基本消除,水面面积保持现有水平。 --建成生态公益林4500万亩,其中水源涵养林2400万亩以上,建设重点防护林290万亩,平原区域新造林180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平原区域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0平方公里,其中到2012年新增1200平方公里。 6.监管能力。 --基本建成县以上饮用水源地、县(市)交接断面和重要敏感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上传数据准确率达到90%。 --各级环境监测、执法监察(环境应急)机构均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严格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科学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空间布局。全面关停和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禁止在重要湖库集水区新(改、扩)建增加含氮、含磷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鼓励中小型企业入园发展,加强对块状经济的整合提升,着力构筑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新格局。及时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目录,不断提高落后产能淘汰标准,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基础上,以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基本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设备。 2.实施重点行业整治。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镀、电池、食品等八大水污染重点行业于2012年底前制订实施污染整治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基本完成整治,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富阳造纸、绍兴印染、嘉兴制革、温州电镀、台州医化、湖州电池等重点地区的重点行业于2011年编制完成污染整治指导意见,并于2012年基本完成整治,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全面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完成18个重点防控区、5大重点防控行业、305家重点防控企业的综合整治。 3.加强重点企业整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企业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2012年底前完成对浙江明新皮业有限公司等15家年排放氨氮100吨以上重点企业的整治,氨氮排放量削减30%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对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等37家年排放氨氮50吨以上重点企业的整治,氨氮排放量削减30%以上;完成对杭州萧山长远电镀灯饰有限公司等33家总磷排放重点企业的整治,总磷排放量削减30%以上。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按国家要求加快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7个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继续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底前完成5大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 1.完善基础设施。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到2012年,80%的建制镇基本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省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6000公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新建、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到2015年,基本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鼓励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 2.加强进水监管。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氨氮指标必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严禁酸洗、电镀等特殊行业特征污染物通过污水处理厂稀释排放。加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系统。对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对超标排放污水的入网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并在限期治理验收前停止审批、核准该单位新增所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