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强化运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装置日常维护,确保在线监测装置正常使用。强化台账规范化管理,健全内部运营机制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推广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营模式,提高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行水平。完善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制度,探索推进污水处理厂环保监督员、协管员派驻工作。 (三)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发展生态农业。加快建立与现代高效农业相适应的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积极发展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为特征的高效生态农业和高效生态林业。加快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模式,培育一批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1500万亩,相关认证产品达到5500个以上;建成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2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企业100家、示范项目500个。 2.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严格实行区域和总量双重控制,严格落实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点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家禽放养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特别是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加快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继续推进污染治理。大力开展规模以下养殖户污染整治,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畜牧养殖小区,积极引导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大力推广农牧结合、资源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生态化治理模式,到2015年新建沼气工程池容40万立方米。 3.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科学发展湖库洁水保水渔业,鼓励开展以稻鱼共生、稻鱼轮作为主的生态种养模式试点。优化养殖饵料投放,提高饵料利用率。加强湖库、河塘和滩涂水产养殖环境监管,禁止向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禁止在作为饮用水源的湖库从事投饵养殖。全面清退河湖外荡珍珠养殖,严格限制投饲网箱养殖。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鱼塘换水清淤必须通过农田、湿地储存消化,减轻水产养殖尾水、污泥对水体的污染。到2015年,建成生态种养结合和水产养殖废水排放生物处理试点100个。 4.加强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大力推广使用配方肥、专用肥、掺混肥等高效肥,鼓励开发环保型、缓释型肥料,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大力推广运用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 5.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采取“纳入城镇管网”、“就地分片处理”、“湿地处理利用”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抓好平原河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人口聚居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进一步加强农家乐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到2015年,全省农家乐餐饮污水治理率达到80%。大力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加强对村庄河道、池塘、沟渠和道路两旁垃圾的清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四)加强河道内源污染治理。 1.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加大对河道支流、池塘的综合治理力度,有效清除河道内源污染。按照集中投入、整体推进的原则,扎实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按照建设一段、保洁一段的要求,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河道长效保洁管理机制。大力整治建筑行业泥浆运输,禁止泥浆排入河道。 2.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全面取缔营运挂桨机运输船舶,所有进入我省内河运输的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内河货运码头、旅游码头、油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做到含油污水、垃圾日收日清。 3.合理发展湖库旅游业。根据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湖库旅游资源,防止超负荷发展旅游业。湖库旅游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湖库集水区内所有宾馆、旅游度假村和农家乐必须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所有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严格控制饮用水源湖库内的旅游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上旅游开发项目,已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旅游活动,已建旅游设施要限期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