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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水源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湖库、饮用水源上游地区的经济补偿力度,调动上游地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跨界执法协调机制,提高水污染联防联治水平。积极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贸易、绿色采购等绿色经济政策,研究出台更加有力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污染防治、推进节能减排。

  (三)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源头把关。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专家评价、公众评价“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深化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十不批”原则。2012年底前出台产业发展导向政策,制订水污染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加快制订更加严格的医化、造纸、印染、制革、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执行太湖流域13个重点行业特别排放标准和造纸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四)实施排污许可,强化总量控制。继续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控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和全省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当地水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和保护目标,制订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减排任务。

  (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饮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的投入。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执行高于全省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

  (六)完善环境法制,严格执法监管。积极推动出台《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及时修订完善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积极采取交叉检查、专项执法、在线监控、飞行监测等手段,着力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绩效。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七)加强科研攻关,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攻关,重点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面源污染控制、湖库富营养化控制、藻类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认真实施国家水专项,加快形成一批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加快建设一批切实有效的示范工程。

  (八)深化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清洁水源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洁水源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浙江省清洁水源行动工作重点及责任分解表(略)

  2.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工程表(略)

  3.氨氮整治重点企业名单(略)

  4.总磷整治重点企业名单(略)

  5.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表(略)

  6.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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