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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水源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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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1.防治水土流失。大力开展江河湖库源头水源涵养林和河道、湖滨、农田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增强森林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功能。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在湖库集水区内从事采砂、采石、挖沙等活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和坡耕地、经济林地水土流失治理,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

  2.加强湿地保护。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严禁随意填埋河沟池塘或改变其用途。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加强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对生态功能遭到破坏的滨水带,要采取湿地恢复与重建、河湖岸线治理、科学的植物配置等措施,重点推进现有长距离刚性河道、湖泊护岸的生态化改造,提高生物水陆交换能力,改善生态功能。主要饮用水源水库和其他重要湖库的入湖库河口要因地制宜建设前置库或湿地处理系统,进行综合治理,降低入湖库氮磷总量;湖滨带要全面实行退田还湖或开展生态修复。

  3.实施水生态修复。开展重点湖库生物资源调查和生态安全评估,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规划,做到“一湖一策”。2015年底前建成千岛湖水生态观测站。严厉打击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湖库环境的不法行为,并根据湖库水质保护要求和鱼类生物资源状况,严格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科学合理确定捕捞规格品种,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生态平衡。积极采取生物调控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提高水体自身净化调节功能。

  (六)构建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1.加强水源建设与保护。加快规划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建设,2015年底前建成合溪水库、钦寸水库等大型水源工程,构建区域水源联网联调大格局。坚持大中小结合、蓄引提并举,建设一批城市应急备用水源。2015年底前主要县级以上城市要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有必要的地区还要建设应急地下水水源地。加强供水水库水源保护,因地制宜开展底泥清淤、生态湿地建设,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到2015年改善395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状况。加强农村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水源地的治理保护,进一步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2.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和管理。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划定;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清理,完成保护区标志牌和界桩的设置;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创建。饮用水源保护区附近人口众多、交通繁忙又无天然隔离屏障的,要统一设置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拦截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保护区。积极引导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民下山脱贫或生态移民,全面推进水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3.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全面推进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和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推广建设水质安全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加快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水环境质量监控体系。到2012年,新建81个主要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到2013年,新建57个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水质指标特别是三致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到2013年,11个设区市均具备开展藻类监测的能力。到2015年,所有镇级饮用水源地均开展不少于两个月一次的常规监测,有条件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开展全指标监测。

  4.完善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各项应急措施。饮用水源集雨区内所有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池,配备应急物资。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核备案,需通过饮用水源附近路段的,还要有专用车辆护送。饮用水源附近的高速公路、主要道路要设置隔离设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辆翻入、事故残液流入饮用水源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省生态办(省环保厅)要牵头负责,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清洁水源行动的指导协调。各级政府是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清洁水源行动的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当地清洁水源行动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清洁水源行动的实施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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