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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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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政法机关建设。加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以及消防、人民武装、民兵训练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保障维稳应急物资储备。加强预警、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落实政法机关编制,充实基层政法机关。

  3.加强民族宗教系统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度,统筹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培养和使用力度,科学编制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和质量,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在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等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八)开展三个专项工程。

  1.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程。编制《甘肃省“十二五”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在原有保安族、撒拉族、裕固族3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基础上,将土族列入人口较少民族予以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由116个扩大到270个,扶持区域由2县1乡扩大至2县11乡镇。加快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镇、村各项基础设施条件,大力培育特色产业,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切实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争取使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总额达到3亿元以上。

  2.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编制《甘肃省“十二五”兴边富民行动规划》,稳步推进肃北县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发展农牧互补产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经济结构,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使城乡居民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提前5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工程。编制《甘肃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十二五”规划》,启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路子,为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积累经验。“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回族、藏族、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聚居村寨中确定10个符合条件的村寨,开展试点工作,争取用5-10年时间,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实施机制


  一、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争取中央加大少数民族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财力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保持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把民族地区的财力补助转为固定补助,并增加补助额;指导和督促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化解政府性债务,降低财政风险,减轻财政压力。积极争取中央将民族地区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争取增加天保工程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省直部门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向民族地区倾斜。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合理开发优势资源,积极培植地方财源。逐步增加省级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和牧区专项资金投资规模。根据国家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总量,省财政按50%比例给予配套。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民族地区建设。凡中央安排我省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农牧林水气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州、县市两级政府投资配套。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协调金融机构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对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继续实行“利率优惠”、“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三项优惠政策。增加对民族地区的信贷资金规模,鼓励民族地区金融机构把在当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支持当地的发展。降低对民族地区各类申贷项目的行业和规模限制,适当放宽贷款审批权限。将民族地区农牧业发展贷款纳入扶贫贴息贷款范围,扩大小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通过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支持民族地区贷款担保公司发展,解决农牧业发展贷款难的问题。支持金融机构在民族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建立生态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益林、草原等生态补偿机制。将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民族地区的江河源头及国家级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湖泊、湿地和水库周边、荒漠化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将水源涵养林区和重点流域源头的自治州、县列为生态移民的重点地区,加大移民搬迁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对临夏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库区的生态保护。在民族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全额返还,由省财政专项划拨,用于民族地区的生态保护建设。将林区和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民族县优先列入国家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县。继续延长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提高补助标准。加快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步伐。在民族地区开发矿产资源时,既要在省级规划的指导下依法实施,同时兼顾自治州、县市和当地群众的利益。在民族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使用权费、矿产权价款,省级留成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测、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开发项目全额返还;上缴中央部分积极争取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级财政在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主要用于民族地区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国家和省政府在民族地区批准征收、征用农用土地的有关费用,按项目全额返还民族地区,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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