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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推进政策性节能减排 (一)深化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等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水、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能(电)耗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专项用于污染治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健全财政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力度,所征收的惩罚性电费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充分利用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促进政府节能环保服务采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落实税收调节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和环境税费改革。(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及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流,提高“两高”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超限额用能、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八、推进管理性节能减排 (一)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制度。研究制订《石家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工作制度》、《“双三十”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行业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节能项目工作制度》、《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制度》、《用能单位节能审计制度》等,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严格依法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尤其是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以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进行监督抽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负责) (三)加强能(电)耗调控。各县(市)、区要根据市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坚持实行能(电)耗季度通报制度,对能(电)耗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及时预警调控。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四)强化环保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市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省、市支持资金。(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