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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9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的有关条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规定要求。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兼职或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九)消费者投诉管理。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五)食品检验制度;

  (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  (中央厨房配送食品要求)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

  (一)在中央厨房进行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

  (二)中央厨房自制的生食水产品;

  (三)中央厨房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食品。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六)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船舶供餐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的材料)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二)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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