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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加强职业病救治工作。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待遇,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合同中载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6.重点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二)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严格审批环节,确保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经卫生验收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经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尘肺病是我市头号职业病,要以加强防治矽肺为重点,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制定并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项目,不断提高尘肺病防治水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煤矿、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石材厂等。同时,加强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研究尘肺病发病规律,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尘肺病的职业健康监护,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能力,规划建设尘肺病等专科救治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使尘肺病患者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有效的康复治疗。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针对我市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实施职业中毒综合防治,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存在隐患的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减少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数据网络,对接触放射工作人员加强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机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队伍稳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发挥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能作用,形成有力的技术支撑力量。 2.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卫生、安监等部门联系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基层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具和装备,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