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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黔府发[201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是我省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今年5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决策部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据初步核算,“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36%,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累计下降4.27%和13.44%。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特别是今年一季度,电力、钢铁、有色等高耗能行业增速明显加快,火力发电比例增加,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标志,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毫不动摇,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为确保“十一五”末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降低7%和15%的目标,经初步核算,2010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必须在2009年的基础上下降4.36%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必须下降7.26%以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须分别削减2.78%和1.83%以上。省政府将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省有关部门签订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市(州、地)、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书和《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尽快将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报省政府。省政府对各市(州、地)、省有关部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具体问责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淘汰小火电机组1834万千瓦、落后产能2370.39万吨的任务,2010年6月底以前必须完成今年第一批淘汰落后产能498.45万吨的计划(其中钢铁56.8万吨、电解铝3万吨、铁合金17.3万吨、电石2万吨、焦炭146万吨、水泥272.6万吨、酒精0.5万吨、黄磷0.25万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尽快提出全年限期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巩固淘汰落后产能成果,防止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备案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各市(州、地)要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量不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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