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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原则,推进我市公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在昆明市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3号)等相关规定,参照《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2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市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部门在服务质量优良、操作程序规范、组织管理上乘、具有能满足公务卡业务所需的支持系统,且信用卡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遵循办理公务卡业务方便、高效的原则,自行选择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应当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发卡行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支出。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预算单位确认、发卡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领用协议”的流程,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离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实施初期,公务消费支出暂只使用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条件成熟后,启用外币信用消费功能,启用时间和具体管理事项等,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信用额度,其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