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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因公务卡销户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2个工作日内与预算单位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负数),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取出并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负数),及时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照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分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按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 公务卡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十六条 银联云南分公司和有关发卡行等涉及公务卡支付结算的机构,应当确保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十七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费挂失、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 第三十八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透支免息期为20天-56天。具体额度和期限按照各发卡行贷记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务卡具有多种还款方式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行和银联云南分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财政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机关、银联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等,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财政主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督促指导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助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强化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抽查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的情况。 (二)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三)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严肃查处或问责。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离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公务卡申报、使用、结算流程,按照以下编码规则统一编制公务卡账户信息库,在符合规定范围内为预算单位提供优惠,公布和兑现承诺的公务卡服务优惠措施,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