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事前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提现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发卡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提前5个工作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各预算单位应当结合公务卡特殊性,制定公务支出事前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刷卡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销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同意报销的公务卡结算资金,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发卡行。并于报销还款的免息还款期之前,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章的“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提交发卡行,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可以逐笔支付,也可以定期汇总支付。 第二十八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填写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规定必须填写的代码(经费类型、指标来源、经办处室、预算类型、功能科目、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必须填列齐全,如实填写具体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条 发卡行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凭证的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向同级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反馈零余额账户对公务卡的支付信息,以及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支付信息,并向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