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区分昆明、县(市)区的地域标识;

  

  2.区分昆明、县(市)区级单位的单位级次标识;

  

  3.区分预算单位的单位名称标识;

  

  4.区分个人所在预算单位部门标识;

  

  5.区分个人标识。

  

  (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三)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地为财政主管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按照所在预算单位要求办理公务卡,并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和《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公务卡支持系统未投入使用前,公务卡按照手工过渡程序支付及结算。

  

  第四十九条  公务卡实施初期,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照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市属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可参照实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