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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二)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三)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六)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七)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八)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十)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四)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