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1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当事人约定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时,应体现长期投资理念,原则上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  说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其中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六)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节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条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节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