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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1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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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列明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

  

第六节 投资政策及变更


  第二十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详细阐明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阐明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等基本情况。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详细阐明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阐明委托财产投资的有关内容,例如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及投资政策的修改或变更等。

  

第七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同时,列明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体订明有关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第九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第二十四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第十节 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委托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依据;

  (二)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

  (三)估值时间;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说明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的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委托财产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七条  订明委托财产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委托财产费用的种类,列明委托财产运作过程中,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委托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财产费用。

  (三)列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第二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二节 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九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原则及方法。

  

第十三节 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月至多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节 风险揭示


  第三十二条  列明委托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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