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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规[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

  

  (二)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或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四)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一)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高于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市区有房产转让(买卖、赠予等)行为的;

  

  (三) 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四)申请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已在本市市区领取过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补偿金的;

  

  (五)申请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六)正在享受单位住房补贴、补助或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会有关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三)按规定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批准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装修、维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等。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四章 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原则,并进行基本装修,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装修标准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及政府机构租用的城乡居民拥有的自有房产;

  

  (三)各级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筹集的住房;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筹集的住房;

  

  (五)退出或者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直管公房;

  

  (六)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条  各级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及用工单位可以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就近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政府机构通过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不低于5年,并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产权人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合同的,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人,并赔偿承租人相应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本开发区、本工业园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现有房源,对富余房源组织调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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