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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湘审发[201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小数额罚款;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

  

  依法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实施从重、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时,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等.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法规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违反审计程序的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性质、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提出处罚建议。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审理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并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违法性质、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提出处罚建议,必要时由审理处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确定最终处罚基准。

  

  需要听证的,按有关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关于《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4)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5)拒绝、阻碍检查,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6)拒绝、阻碍检查,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的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按《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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