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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小数额罚款;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 依法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实施从重、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时,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等.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法规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违反审计程序的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性质、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提出处罚建议。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审理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并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违法性质、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提出处罚建议,必要时由审理处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确定最终处罚基准。 需要听证的,按有关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关于《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4)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5)拒绝、阻碍检查,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6)拒绝、阻碍检查,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的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按《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