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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湘审发[201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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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伪造、变造、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①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30份以下,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0份以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有使用,未造成资金流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主要用于单位公务开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50万元以上,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挥霍浪费行为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关于《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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