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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4万元以下罚款。 (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4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4万元以下罚款。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 处罚款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4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