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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化认识,明确工作重点 (一)深化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搞建设、谋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生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必须坚决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明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针对近期事故多发以及高温雨季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要在以铁路、公路、水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以煤矿和存在水患或“三违”、“三超”的非煤矿山为重点的矿山,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为重点的工业领域,以在建住房项目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等建设工程的隧道施工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以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领域,以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的汛期安全领域,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二、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三)煤矿方面:一是要切实抓好煤矿防透水、防瓦斯、防火工作。其中,防水患方面要以河池的宜州、金城江、都安矿区,来宾的合山矿区,崇左的东罗矿区,百色的右江矿区为重点,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洪水淹井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隐患未消除前不得进行井下作业。防瓦斯方面要以河池的罗城矿区和百色的右江矿区为重点,进一步做好通风管理工作,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合格、运行可靠,监测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可靠;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好井下运输、火灾、顶板事故的防范工作。二是全面推广“百色经验”,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支持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配套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2011年全面铺开,2013年全部完成。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三是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彻底关实关死设计(核定)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四是加快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2011年底前,全区所有煤矿必须完成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必须建设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规定期限内,对没有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煤矿,依法予以停产整顿。五是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禁止未按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依法严厉打击以“土地平整”、“治理地表”等各种借口为名的非法采煤行为,严防非法采煤死灰复燃。 (四)非煤矿山方面:一是继续抓好水患矿山的隐患治理和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工作,严防汛期淹井、透水、垮坝、崩塌及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发生。要查清矿井周边老窿采空区积水及不明水体等水文地质情况,对情况不清或受到严重水害威胁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存在严重隐患的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对所有尾矿库实行挂牌监控。对确定为危库的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对确定为险库的限期消除险情;对确定为病库的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所有尾矿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求企业及相关部门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出现险情时立即撤出危险区内人员。三是加强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认真排查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及排土场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工棚或附近村庄要落实群测群防机制,必要时进行安全避让或搬迁。四是依法严肃查处“三违”、“三超”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动态巡查,有条件的,要借助卫星技术和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对非法开采活动猖獗的地区予以严密监控。一旦发现非法开采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五是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