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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矿井存在风速超限,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受影响区域须实行以风定产。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装、更换主要通风机或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改造后,必须进行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时,方可投入运行。新井投产前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新水平贯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分布要合理,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帕;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帕。 通风负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煤矿,应每年组织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采取有效的降阻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采区变电所、绞车房须实现独立通风,现有绞车房不能实现独立通风的,应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 专用底板瓦斯抽采巷道应实现全负压通风,不能实现全负压通风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水平、采区胶带运输巷不应兼作回风巷,已兼作回风巷的,要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一)为构成新水平、新采区通风系统,在非突出煤层或煤层底板中掘进的巷道(距突出煤层间距须大于10米),其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采区的进风中,但须制订安全措施;在构成通风系统后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将回风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二)低瓦斯矿井相邻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禁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串进掘进工作面。 (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米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其他作业地点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且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第四十五条 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联络巷的,须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开采急倾斜煤层,须合理划分水平和区段,每个水平的区段数目不应超过3个;每个采区至少布置1条伪倾斜上山或布置一套完整的生根系统与区段巷道联系。 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安设要符合规定。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级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突出煤层揭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要分别来自两个专用变压器;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新建矿井未实现机械全风压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安装用于排放启封区域瓦斯的临时局部通风机,要履行试验、验收、移交程序。 第四十七条 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米范围内的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米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3平方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一次采全高,沿空留巷巷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同时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同时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四十九条 沿空掘进或送巷应进行围岩稳定性和胶结状况考察,只有在覆岩稳定后方可施工。没有进行围岩稳定性、胶结状况考察的,沿空掘巷滞后采煤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沿空送巷须在采煤工作面采后封闭3个月以后方可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