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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

[接上页]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应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米。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热害治理的需要。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瓦斯,也不得长期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

  

  第五十一条  有地温热害的煤矿应建立降温系统,热害严重的煤矿须建立永久降温系统。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井下每组主要风门不得少于2道,且须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并有闭锁装置,能自动关闭。主要进回风联巷的风门须设反向风门。

  

第四章 瓦斯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煤矿矿长是瓦斯治理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治理利用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煤矿企业和煤矿的总工程师分别是瓦斯治理利用的第一技术责任人,负责落实瓦斯治理利用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利用工作负责。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技术决策权的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煤矿应建立总工程师为第一副职的权责对等机制,并建立煤矿瓦斯治理利用专项工程项目和经费总工程师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煤矿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第五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定期研究分析瓦斯综合治理利用工作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总结、计划瓦斯综合治理利用工作;同时,专题研究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实行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向省级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1次瓦斯治理利用和安全生产情况;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分局报告1次瓦斯治理利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应由防突专业化队伍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须相对固定。

  

  第五十九条  加强煤矿职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一通三防”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由招工为招生,新招录人员应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六十条  煤矿应制定严格的隐患排查、瓦斯检查、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等制度,健全各环节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第六十一条  严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纪律。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的,由矿长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其他煤矿由所在市级煤矿管理部门组织追查。对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按管理权限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警示谈话。

  

  对一年内发生1次突出(没有人员伤亡)的煤矿矿长,暂扣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按管理权限由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诫勉谈话;对一年内发生2次突出(没有人员伤亡)的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予以撤职,并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或总工程师。

  

  第六十二条  认真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瓦斯排放、重大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的处理等,须有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带班指挥。

  

  第六十三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包括煤矿瓦斯在内的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分级监控制度,对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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