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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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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修剪适时合理,高度控制在8cm以内。

  2.4.3 无垃圾杂物,草坪、地被纯度达95%以上。

  (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

  1. 排水管道通畅,无垃圾堵塞现象,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2. 河、湖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无iv类以下水体;砼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无杂草,生态护坡无裸土、无垃圾,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3.水域无乱侵占行为

  3.1 无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湖面)以及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湖面)、掏捞沙石行为。

  3.2 无擅自在河道(湖面)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取土、采石、爆破、新建排污口、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护堤护岸林木除外)行为。

  3.3 无擅自挖掘河(湖)堤或占用河(湖)堤保护区道路、绿地进行建设和堆放物品行为,无损毁河道(湖堤)管理设施行为。

  3.4 河(湖)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水域内无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行为,无排放污水、粪便行为。

  

三、控制区管理标准


  (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清扫保洁

  1.1 道路和广场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和冰雪。

  1.2 道路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垃圾。

  1.3 路面(含人行道)呈现本色。

  1.4 垃圾箱清洁,无破损,无满溢,周围无垃圾,投放口无堵塞。

  1.5 排水箅及周围无成片垃圾、尘土和积水。

  1.6保洁时间为7:00-21:30。

  1.7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1.8垃圾清运车车体干净,无废弃物吊挂,转运途中盖板密闭,无污水、污物滴漏外露现象。

  1.9清洁度指标不低于60分(详见中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2. 公共厕所

  2.1 有管理保洁人员和保洁制度,设施完好,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2.2 导向牌、标识牌、免费牌齐全。

  2.3 便池内无粪渍、尿碱,无蛆。

  2.4 基本无异味,化粪池有盖且无满溢。

  2.5 公厕开放时间为7:00-21:30。

  3. 垃圾中转站

  3.1 内外卫生状况和设施完好,外围5米以内无零星废弃物、污水、拾荒者、堆积物,站内无蜘蛛网、积尘。

  3.2 垃圾站内、外墙面无破损、无乱刻画,站牌字迹无脱落,垃圾箱盖密闭。

  4. 果壳箱

  4.1 配置齐全,及时清掏,无满溢现象。

  4.2 表面干净无污垢、无垃圾广告,箱门关闭,箱体端正。

  (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1.街道景观容貌

  1.1 建(构)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等完好整洁。

  1.2 各类亭、棚保持干净整洁,无出店经营现象。

  1.3 临街同一建筑物设置的遮雨(阳)蓬保持完好清洁。

  1.4 各类灯饰和霓虹灯保持设施完好,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灯光。

  1.5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无擅自改建和扩建。

  1.6 建(构)筑物外墙面保持整洁,无乱涂乱画,乱吊乱挂现象,玻璃幕墙无缺落、破损,无污渍。

  1.7 新建建(构)筑物外墙面空调机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牢固安装,临街建(构)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米,空调冷凝水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无随意排放到建(构)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上的现象。

  1.8 城区街道两侧在建(构)筑物前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实施景观绿化。

  1.9各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包括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和各类废弃电杆、管线、交通设施等应及时拆除。

  1.10 每天8:00之前将垃圾广告清理干净,覆盖垃圾广告的涂料颜色应与其周边颜色融为一体;每100平方米城市广场或每100米道路内未及时清理的垃圾广告不多于3处。

  1.11 无出店经营、乱堆乱摆、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

  1.12 在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区域,由辖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城管委备案,可设立临时摊点(群),实行限时段、限项目经营。

  1.13 公共休闲场所无乱丢杂物、随地便溺、毁坏绿化及休闲设施、非法演艺、卧躺、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1.14 集贸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基础设施完善,无积水。

  2.建筑工地

  2.1 新建、扩建、改建工地设置实体硬质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设置照明装置,保持围墙的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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