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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 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管护

  2.1 成活率、保存率和卫生保洁

  2.1.1 在植树季节内及时补齐缺株。

  2.1.2 按时施肥、灭虫,90%的干、枝、叶无病虫危害,新栽树木成活率达90%,保存率达85%。

  2.1.3 早上8:00以前清扫完一次,实行全天保洁。

  2.1.4 花卉生长较好,花坛内无杂草,无明显缺株。

  2.1.5绿化带内无蔬菜类植物。

  2.2 乔木

  2.2.1 树木生长较好,树形美观。

  2.2.2 适时修剪,无枯死枝。

  2.3 灌木、绿篱

  2.3.1 修剪适时合理。

  2.3.2 无枯黄矮缩,基本无“吊脚”缺档现象。

  2.4 草坪、地被

  2.4.1 草坪生长平整。

  2.4.2 基本无杂草、垃圾杂物,裸露地不超过1%。

  2.4.3 修剪适时,边线整齐,高度不超过10cm。

  (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

  1. 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2. 河、湖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无iv类以下水体。砼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无杂草,生态护坡无裸土,无垃圾,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3.水域无乱侵占行为

  3.1 无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湖面)以及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湖面)、掏捞沙石行为。

  3.2 无擅自在河道(湖面)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取土、采石、爆破、新建排污口、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护堤护岸林木除外)行为。

  3.3 无擅自挖掘河(湖)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进行建设和堆放物品行为,无损毁河道(湖堤)管理设施行为。

  3.4 河(湖)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水域内无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无排放污水、粪便行为。

  

四、一般区域管理标准


  

  

  该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辖区政府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及疏导细则,报市城管委备案。

  

五、附  则


  (一)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管理区域的划分按《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中控制分区分为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不执行本文总则中区域的划分,其管理标准按照《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二)本标准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依据。

  (三)本标准试用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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