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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2011—201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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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试行商贸流通企业能耗等级制度。

  

  试行《深圳市第三产业能耗指引(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指导商贸流通企业根据自身能源利用实际情况,比照能耗标准指标查找差距,加强能源利用管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抓好新建门店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

  

  4.开展商贸流通企业能耗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研究。

  

  制定商贸流通企业、办公写字楼、酒店等能耗定额,开展能耗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可行性研究,为实施差别电价、降低电网负荷、减少全社会电力资源浪费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文体旅游局、财政委)

  

  5.推进商贸流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空调、照明、冷链、电梯节能技术改造,落实市产业资金等财政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

  

  6.开展商贸节能改造工程示范建设。

  

  在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等主要行业,分别遴选并支持2-3个节能改造典型工程,建立商贸流通企业节能改造案例库,为商贸流通业开展节能改造提供技术和工程指引。(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文体旅游局、财政委)

  

  7.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企业用电实时监测试点研究,督促企业科学用电,降低电能消耗,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

  

  (六)积极发展资源综合利用。

  

  1.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争取列入国家下一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基础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再全局”的原则,建设50个标准化社区回收示范点。研究探索多元化回收机制,提高分拣加工能力,重点加强10个集散市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改造建设,完善其仓储、集散、初加工、交易、信息发布等功能,实现再生资源产需高效衔接。(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规划国土委、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

  

  2.开展再生资源再利用基地建设。

  

  规划全市再生资源再利用基地布局,以报废机动车拆解场地和废旧家用电器分拣场作为再生资源再利用基地建设的抓手,开展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报废机动车拆解场地建设,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形成汽车零部件在制造能力或与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技术研发及试点工作。通过报废机动车和废旧家用电器再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集中提升1-2个再生资源再利用行业,促进整个产业发展。加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宝安区政府)

  

  3.深入持久组织开展自愿清洁生产。

  

  组织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鼓励工商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积极推进我市重点产业园区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并推动酒店餐饮等行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扩大清洁生产行业范围。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主要行业,征集并汇编自愿清洁生产案例,重点针对电力、电子、建材、化工、塑胶等行业推广自愿清洁生产。(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人居环境委、财政委)

  

  (七)建设低碳产业园。

  

  1.节约集约园区土地。

  

  在现有存量土地上搭建政府公共平台,提高对我市主导产业的支持保障能力,对于进入高新区、保税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产业聚集地等各类企业申请用地,实行节能低碳评估论证,加强用地项目资格审查,提高项目用地标准,严把能耗、水耗等约束指标的落实。(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科工贸信委)

  

  2.推进太阳能利用工程。

  

  充分利用我市高新区、保税区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好和电力负荷较大的有利条件,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并力争将其列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等示范工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在高新区、保税区等新老工业园区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工程。(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

  

  3.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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