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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2011—201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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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新建工业园建筑均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力争部分工业园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科工贸信委、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

  

  4.积极引进环保低碳项目。

  

  建立高新区、保税区及新建重点产业园区低碳节能指标体系,规范园区节能行为,引入企业退出机制。把好项目入区关,加大对入区项目的筛选力度,将环保低碳高新技术项目引入高新区、保税区及新建重点产业园区,大力发展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

  

  (八)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1.实施工商业低碳发展培训计划。

  

  统一组织并协调组织协会、学会、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等各类社会机构,依托华侨城低碳旅游学院等有利条件,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低碳发展培训计划,2010-2013年组织200期培训班,重点针对低碳、节能、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低碳领域,开展不同方向、不同层次政策和技术培训,使全市工商企业及时了解政府鼓励节能的相关政策,掌握当前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积极推动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发动企业基层员工投身工商业低碳发展行动。(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市场监管局、盐田区政府)

  

  2.加强宣传、交流和合作力度。

  

  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以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低碳、节能、环保宣传活动。每年编制1套低碳发展宣传材料,2011年编制并发布《低碳与生活》宣传册。利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香港国际环保博览和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等国际、地区交流平台,引进当今世界先进的工商业节能技术和市场模式。(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教育局、文体旅游局、财政委)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深圳市工商业低碳发展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袁宝成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高国辉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教育局、公安局、文体旅游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深圳供电局,各区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日常协调和推进工作由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建立低碳发展行动联合推进机制,明确各区(新区)、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低碳发展行动联席会议(季度),协商解决低碳发展行动中遇到的困难,推动低碳发展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法规。

  

  在加大力度用好现有节能优惠政策的同时,推动加快促进低碳发展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快推进《深圳市打击窃电和保护电力设施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推进工商业领域节能奖励办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

  

  (三)加大监察力度。

  

  尽快建立和完善科学统一的减排技术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构建可跟踪监测和分阶段评估的低碳发展技术指标,推行低碳发展企业认证,规范企业低碳行为标准。充分发挥供电部门、市节能检测评价中心等单位的协调监督作用,依托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在产业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园区改造、电子商贸区建设等领域广泛开展低碳节能咨询、评估论证工作。积极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工商企业特别是重点耗能企业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开展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专项监察。

  

  (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发展低碳发展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信息交流,政策扶持等方式,调动相关协会、学会,以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等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低碳发展活动。对于工商企业及社会组织的相关经济生产活动,应体现经专业机构评估论证的低碳节能方案等内容,使中介服务机构更好的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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