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八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宣传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从2010年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消防安全工作;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消防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在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进展;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保险等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各县(市、区)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下发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动员部署,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把构筑“防火墙”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试点培育阶段(2010年7月-8月)。各县(市、区)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特色和优势,分别选择确定一批不同层面、不同工作内容、代表性强的人员密集场所、工厂等社会单位,作为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试点,组织参观学习,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大力培育塑造典型,并组织召开现场会、推进会,示范带动工作的整体发展。 公安消防机构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推进工作。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9月-2012年8月)。各地要及时总结示范单位的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理清思路,完善措施,每年确定一批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的建设地区或单位,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每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每年12月,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组织逐级考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9月-10月)。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于2012年9月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

  

  五、工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四项职责”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