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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8
【实施时间】 2011-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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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1999年12月。

  

  (13)《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1995年5月。

  

  (14)《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0月。

  

  (1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

  

  (16)《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

  

  (17)《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

  

  (18)《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闽委发〔2004〕15号,2004年11月。

  

  (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05〕56号,2005年4月。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

  

  (2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

  

  (2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6〕14号,2006年9月。

  

  (23)《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及《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117号,2006年11月。

  

  (24)《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

  

  (2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2009年10月。

  

  (26)《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闽政文〔2010〕26号,2010年1月。

  

  (27)《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闽政文〔2010〕32号,2010年12月。

  

  (28)《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1月。

  

  (29)《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3月。

  

  1.1.2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

  

  (1)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2)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3)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4)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gb18486-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6)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2区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海洋水环境质量、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以协调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域开发与海洋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线,按照建设生态省和环境优美之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特征和主要环境问题,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通过实施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海洋污染,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改善海洋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区划原则

  

  1.3.1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区划把沿海地区近期的经济发展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确保海域环境主导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功能,确定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海洋环境利用方案。

  

  1.3.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确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协调平衡各类产业间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1.3.3陆域和海域统筹兼顾

  

  确定海域的环境容量、海域主导环境功能时,综合考虑海岸线、海底、海水水体、海洋生物,以及滨海陆地等各相关环境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生态系统管理角度,把陆域和海域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兼顾,合理区划。

  

  1.3.4与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衔接

  

  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海区的主导功能和各种兼顾功能,海洋功能区划是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用海、管海法制化的依据,区划修编要实现与海洋功能区划间的相互和科学合理的衔接。

  

  1.3.5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

  

  在确保海域主导功能和敏感保护目标要求得到充分满足,并实现科学合理利用海洋环境容量和海水自净能力的前提下,经过充分的科学认证,可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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