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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4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以全面掌握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规律为目标,合理布设和优化环境监测站点和监测项目。每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均有代表其环境状况的监测站位,且每个功能区内的监测站位能覆盖所属环境功能区的全部海域。 (1)面积在5km2以上的环境功能区,至少布设1个监测站位。面积较大的环境功能区,应根据海域的环境状况和自然特征,进行优化布设。 (2)面积小于5km2的环境功能区,如功能区内及附近有污染源,必须布设监测站位;如功能区内及附近没有污染源,且其附近有监测站位,其环境状况可参照邻近功能区的监测站位。 (3)内部有污染源的环境功能区,至少有1个监测站位布设在排污口混合区的外边界上。 5.2.5宣传教育 (1)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多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海域环境保护知识、海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违章排污的危害性,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保护海域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报道和表彰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和批评污染海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海域环境保护氛围。 (2)完善公众信访、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疏通渠道,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5.2.6区域合作 加强与浙江和广东省以及毗邻地市的合作,共同监督管理毗邻海域环境质量和海洋开发秩序,协调解决跨省市、跨区域的恶性排污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六章 区划的实施与考核 (1)《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水质保护目标,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区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区划》作为制定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依据。要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各级领导负责的政府目标责任制。 (3)《区划》是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重要参考。所有区域经济发展与开发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将《区划》作为重要依据,根据项目所处的环境功能区类型、水质保护目标、管理措施等,进行认真论证。 (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划》的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状况检查和考核,并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 (5)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强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定期公布海域水环境质量情况。 第七章 附则 (1)本《区划》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本《区划》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区划》自行废止,《福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闽政文〔2008〕279号)和《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闽政文〔2008〕3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