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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8
【实施时间】 2011-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

[接上页]


  1.3.6不降低现状海水水质

  

  为控制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保护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时,不降低现状海水质量要求,不降低现状海水质量的执行标准。

  

  1.3.7按高功能确定保护目标

  

  对于同一海域兼有两种以上功能的,应按高功能保护要求确定保护目标。对于市界和县界两侧相邻的两个不同功能区的海域,按高功能确定其保护目标。

  

  1.4区划目标

  

  (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能够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并指导海洋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

  

  (2)确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

  

  (3)建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措施体系和保障措施体系。

  

  1.5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为领海基线向陆一侧海域,总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不包括金门附近海域)。海河界限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和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7〕12号)为准,未划定海河界限的海域范围与国务院2006年批复(国函〔2006〕117号)确定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一致。

  

  1.6区划期限

  

  (1)基准年:2009年。

  

  (2)近期:2011年~2015年。

  

  (3)远期:2016年~2020年。

  

  1.7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水质保护目标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

  

  第一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执行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三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四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执行不低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


  

  

  2.1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

  

  2009年,全省近岸海域65个站位监测结果为第一、二类海水占55.4%,比2008年的58.5%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三类海水占9.2%,比2008年的13.8%下降了4.6个百分点,第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35.4%,比2008年的27.7%上升了7.7个百分点。我省近岸海域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2009年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点位数为54个,达标点位为26个,达标率为48.1%,与2008年相同。全省6个地市海域中,莆田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最高,为90.0%,宁德海域和厦门海域较低,分别为9.1%和16.7%。

  

  2.2入海陆源污染源状况

  

  我省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入海河流和直接海污染源。2009年,全省11个主要入海河流断面、67个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监测结果表明,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大于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入海量,主要入海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河流入海径流量约为876.05亿立方米,入海污染物总量约142.35万吨,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约占86.63%。直排海污染源废水排放量约为13.34亿吨,污染物总量约为43757.12吨,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约占85.04%。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管理形势


  

  

  随着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以及涉海重点工程开发海域的环境管理和监督需求的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及开发利用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大,实施区划修编显得极为迫切。

  

  3.1加强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建设

  

  《原区划》公布实施后,我省建立了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多处保护区,以及闽江河口、宁德东湖等国家湿地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与要求,《原区划》确定的类别与水质保护目标满足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适当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一类环境功能区并相应地提高管理要求,以适应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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