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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发[2011]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工作方案

  


  为保障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自律,初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促进地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加强投入品使用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林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的高毒农药,严格控制含毒、残留、污染等有害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加强农(水)产品抽检力度,增加抽样的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的范围,加强对农(水)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中生产和销售农(水)产品的抽检。到今年年底,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记录档案建档率达100%。

  

  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整治。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和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查、检测。重点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到今年年底,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牵头单位:地区质监局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重点加强对小摊贩、农村市场等薄弱环节监督抽检力度和频次。到今年年底,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购销台账制度。

  

  牵头单位:地区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整治。严肃查处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小餐饮的监管力度。到今年年底,餐饮服务单位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

  

  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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