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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长效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依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 (二)加强依法履责和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监管职责并依法履责;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要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 (三)加强诚信自律。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科普宣教。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县市、各部门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地域的案件由地区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要建立食品安全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喀什市和中心城区应在知晓添加行为信息的半小时内展开查处工作,乡村一级应在知晓非法添加行为信息的2小时内展开查处工作。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由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各县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要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实行网络化监管,消除监管死角。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二)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分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