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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兽药、饲料、生鲜乳专项整治。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管理。坚决打击在生鲜乳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加强生鲜乳生产、奶站收购及运输环节的监督监测。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在饲料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三无”饲料生产企业。规范和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注水畜禽肉的行为。到今年年底,生鲜乳收购站、饲料、定点屠宰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100%的饮料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100%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gmp要求,规范生产行为。

  

  牵头单位:地区畜牧兽医局、经贸委

  

  (六)保健食品安全。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宣传功能相关的药物;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加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到今年年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生产记录制度建立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地区食药局

  

  (七)进出口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切实加强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重点监控生产企业对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进厂验收、使用及关键控制点监控的符合性情况,积极推进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到今年年底,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食品添加剂验收查验制度建立率达到100%,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牵头单位:喀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经贸、农业、水利、林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信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监管,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查检,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到今年年底,生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信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企业,产品100%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语,100%建立销售台账,100%执行实名购销制度。

  

  地区经贸、监察、发改、财政、公安及喀什海关等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15日-7月中旬)

  

  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结合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县市、本部门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迅速安排部署整顿工作。7月15日前,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要在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场所和公共场所广为悬挂和张贴,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大力宣传,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中旬-2011年10月底)

  

  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在辖区开展拉网式检查,督促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各项制度的建立、落实、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不留空白点,尤其注重对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出租厂(民)房、城镇临时建筑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摸底排查。有关部门根据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确定重点品种(产品),加密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0月底-2011年11月中旬)

  

  地区将组织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督促各县市、有关单位加强整治力度。各县市、各单位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遗补缺,完善工作制度,消除监管漏洞,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食品监管制度创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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