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市、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改造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要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五)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落实专人报送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的信息,及时将本县市、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每周至少报送1期(每周二北京时间12:00前报送),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县市、各相关部门于6月2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qq)报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赵 婷

  联系电话:2842586  传真:2822414

  电子邮箱:ting1588@126.com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