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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贵州省2011年度十大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0﹞3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当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将工业强省、工业强市战略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结合,将鼓励自主创业与带动就业相结合,将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稳定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优先考虑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努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各项扶持政策,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五)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六)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完成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底就业率达85%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全力实施“就业工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就业 (七)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开发基层就业岗位1500个,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八)继续组织实施我市“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基层项目。在2009和2010年选聘500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再招募200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九)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工作满2年且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即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十)对到我市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十一)落实好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各类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安置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0%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收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