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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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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培训渠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知识普及。搭建包括信息检索、技术评估、产权交易、运用实施等功能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载体,完善重点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提高服务功能。新建泉州、漳州、宁德等3个以上国家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设立维权援助资金,提高维权援助能力,对涉及重点企业、行业的重大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交易、咨询、评估、转化和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尤其要大力发展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队伍,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水平。利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探索建立闽台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和执法协作机制,促进闽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六、大力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作为创新型省份建设的突破口,促进全社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成,加速实现创新驱动与产业发展的有效耦合,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创新型省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快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着力形成区域创新中心和新增长极。在引领产业技术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领域,加快整合和构建一批重大创新基地和海峡西岸研发高地,构建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为支撑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学研用紧密协作的创新组织作为创新链,创新型试点(示范)城市、各类科技园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等为带动面的区域创新网络。加快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创新基地的区域布局,推动福州、厦门等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中心和新增长极,增强区域内创新系统和资源要素的联动效应发挥和整体功能跃升。

  (二)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基础建设,促进产学研用有机结合。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为目标,鼓励开展源头创新和原始创新,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医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生态环境、海洋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科学技术研究。力争在软件、光电、石化、生物医药和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科学技术难点,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提升我省科学技术研究的整体水平和发展后劲。推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提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能力与实践水平。加大力度研究和推广创新方法。以解决重大实际问题为导向,推动高校创新产学研组织模式,明晰创新主体功能定位,引导科研院所、高校院校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强化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和产品的创新研发活动,促进多元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现代研发组织发展。增强公益类科研院所活力,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三)大力培养和引进创新型科技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全面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人才重大工程,把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作为科技人才工作的核心任务,鼓励人才创业创新,造就具有一定规模、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组织实施福建省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建设一批首席科学家工作室、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一批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能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创业创新人才,建设若干个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团队、一批创业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并力争更多地入选国家层面,为我省在2020年进入全国创业创新人才强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扩大区域创新体系的开放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发挥我省独特的对台优势,结合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开展闽台科技交流合作,鼓励两岸共同在闽建立研发中心,构筑两岸科技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提升两岸科技交流协作的水平和层次。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以色列、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境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力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上取得新成效。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合作交流,发挥“泛珠三角”科技协作联盟作用,建立完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提升区域科技协作和资源共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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