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仍不相适应。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有的地方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有的部门没有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一些单位、场所防火安全责任不落实,特别是少数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管理不严,使用易燃有毒装修材料,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增加了火灾发生几率。二是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十一五”规划的消防站建设任务未如期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有待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初起火灾扑救力量不足,农村地区火灾防控能力薄弱,亡人火灾时有发生。三是火灾隐患整治形势比较严峻。静态火灾隐患难以彻底消除、动态火灾隐患难以有效控制的被动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消防宣传教育不够普及。公民消防安全素质还不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现役消防装备和警力不足。处置重特大火灾的能力还不强,尤其缺乏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隧道和石油化工等火灾的装备;消防力量增长缓慢,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发展不稳定。

  

  消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对消防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必须准确把握消防安全新形势,积极应对消防工作新挑战,善于抢抓机遇,勇于先试先行,敢于改革创新,切实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创福建消防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推动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以全面实施《消防法》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遵循现代火灾特点和规律,着力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和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建设,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和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强基固本,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有效增强;消防力量实现多元化增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有较大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得到巩固和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普遍建立,扑救火灾和处置其它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日趋健全;消防安全知识全面普及,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火场逃生自救能力明显增强,全民关注、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氛围更加浓厚。

  

  --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小于0.19。

  

  --完成总体规划的乡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建设标准。

  

  --以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省、市、县三级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网络,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和预案、指挥体系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基本满足实战需要。

  

  --新(改)建各类消防站88个。省级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并完善面向社会的消防教育培训基地。

  

  --征召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05人,消防文员不少于244人。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和特勤消防中队,全国年度经济百强县建有特勤消防中队。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有1个消防教育馆达到国家或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