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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全省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车辆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能力建设、科技建设、机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统筹协调,努力掌握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的主动权,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第一节 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一、推进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

  

  结合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对已编制完成的消防规划,要结合城乡总体规划的修订进一步调整;对消防规划内容不全的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批准。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限期搬迁或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城乡规划、旧城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的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按城乡总体规划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2011年,所有建制镇都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完成总体规划的乡在2011年30%完成消防规划编制,20%完成审批;2012年60%完成消防规划编制,40%完成审批;2013年90%完成消防规划编制,70%完成审批;2014年,所有的乡均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加快旧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新建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按照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全省设区市市政消火栓全部达标的基础上,2011年,50%县级市、县城市政消火栓达到建设标准;2012年,所有县级市、县城市政消火栓达到建设标准。把农村消防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使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2011年,30%的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建设标准;2012年,60%的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建设标准,20%的乡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建设标准;2013年,90%的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建设标准,40%的乡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建设标准;2014年,所有的镇公共消防设施全部达到建设标准,70%的乡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建设标准;2015年,所有的乡公共消防设施均达到建设标准。

  

第二节 健全火灾防控体系


  一、强化社会面的火灾防控

  

  把保持火灾形势稳定、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作为衡量消防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公众聚集、“三合一”等场所及高层和地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消除火灾隐患。继续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火灾隐患整治。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公布通报、媒体曝光等制度,发动公众参与监督,促进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

  

  夯实组织建设基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具有消防专业技能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村(居)委会成立村(居)委会主任牵头、其他村(居)委会成员和驻村(社区)警务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年组织考评、兑现奖惩。村(居)委会制定、发布《防火公约》,与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建制村编制简易消防规划,结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打通消防通道,落实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市社区、建制村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或消防器材箱,配足配齐灭火器材,确定维护、看管责任人员。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城市社区、建制村至少设置1个固定消防宣传专栏。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城市社区内的社会消防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值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建制村、城市社区,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消防队,加强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城市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底,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建制村、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基础达到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10%的建制村、城市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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