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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1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1〕134号 2011年6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五月)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社会组织消防工作职责,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服务工作,推进消防惠民、利民和爱民措施的实施,切实推动我区消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推动“三个强化”


  

  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责任体系,为我区火灾防控工作提供机制条件。

  (一) 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消防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状要求,细化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 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强化监管措施,密切相互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火灾隐患整治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 强化火灾事故责任和火灾隐患责任追究。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对各成员单位的火灾事故责任和火灾隐患责任严格实行倒查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亡人火灾事故要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各地区、各部门的火灾亡人数据要列为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实行“十个严禁”


  

  “全民消防”首先是“全警消防”。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加强与各警种的密切配合,会同宣传、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种联合开展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实行“十个严禁”。

  (一) 严禁建设工程违法使用。凡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验、抽查或审验、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依法从重处罚。

  (二) 严禁降低消防标准施工。凡建设工程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一律依法停止施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从重处罚。

  (三) 严禁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被挪用、拆除、圈占、埋压,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 严禁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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